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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车祸赔53万公司免责

发布时间:2020-03-13 13:39:50 阅读: 来源:景观灯厂家

公车私用出车祸赔53万公司免责 2009/2/514:56:06  【字体:缩小放大】

2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江荣义 通讯员文弈)公车私用时出车祸,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厦门市集美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民事案件认为:公车私用,其性质已转化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公司可免责。

去年7月4日晚,黄某(厦门某实业公司职员)接公司指派,送人至厦门岛内,返回途中私自赴约吃晚饭。次日凌晨,在集美区国道319线灌口新路口路段,黄某驾驶的轿车与一中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轿车上蓝某死亡。集美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将黄某及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30143.77元。黄某辩称,事故发生当日他在值班,驾车属职务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他所在的公司辩称,黄某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车并非职务行为,因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告知单位,私自改道赴约吃晚饭,属于公车私用,其驾车的性质已转化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司机黄某赔偿死者家属赔偿金53014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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