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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反垄断新规下的金融改革

发布时间:2020-07-13 18:34:39 阅读: 来源:景观灯厂家

2008年8月1日,历经十年艰辛的立法历程,承载亿万人民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然而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仅61件,审结53件,原告败多胜少。从近四年的执法效果看,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制体系事关这部经济宪法的名节。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通过,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降低了垄断民事诉讼纠纷案件的受理门槛,明确了自然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细化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打破金融垄断已迫在眉睫

诚然,若与美国等现代法治国家的反垄断制度相比,《规定》尚显稚嫩,亟待在国家诉讼、集团诉讼和吹哨举报等重要配套机制上有所突破。但对于饱受垄断疾苦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是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早日形成的关键举措。不容否认,《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与此同时,令人不得不深思的是,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仍较为集中,近年来已被纳入了垄断行业之列。那么,《规定》的实施是否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应当怎样才能兼顾反垄断与金融业,进而确保后者的可持续稳健运行?

传统认为,由于对金融业实施反垄断规制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反垄断制度往往都明确了金融业须豁免于反垄断规制。纵观我国《反垄断法》条文,尽管没有该法不适用于金融业的规定,可是从一些权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动态来看,我国依然沿袭了豁免传统。

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继往开来、吐故纳新。在经历了此轮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业与反垄断制度隔离的基础已彻底崩溃。

在国际层面,各主要经济金融组织对于构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大而不倒”事件发生以及金融机构能够倒闭等重大事项都达成了全面共识。在设计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认定及处置方案时,巴塞尔银行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无不将规模、集中度、关联度、可替代性等各项典型的竞争指标置于突出位置。

眼下,推崇制度经济的西方社会正掀起一场跨时代的金融反垄断制度革命。美国当局严厉查处市政债、原油期货、次级抵押贷款、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国际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领域中潜藏的垄断行为;欧委会从反垄断角度出发,严格审查国家救助计划、证券交易所并购、清算所准入以及金融信息服务业并购;而英国政府则以维护市场竞争为原则,构建全新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坚决遏制金融反竞争行为,管控银行并购和支付保护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步入深水区,打破金融垄断迫在眉睫。今年3月,温州金融改革试点正式启动。温总理4月1日到3日在广西、福建等地调研时指出,温州金融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金融垄断,中央对此已经形成了共识。

实际上,金融从业人员高薪酬、金融市场准入高门槛、以及金融服务价格名目繁多等垄断问题早已引发了社会激烈争论,尤其是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捆绑搭售、强制定价等行为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是大众口诛笔伐的焦点。

我国金融发展的三方面现状

为保证最大范围的社会金融福祉能够顺利实现,破除金融垄断,势在必行!基于我国金融发展的以下三方面现状,《规定》的出台从司法制度安排上为有效遏制金融垄断行为打开了至关重要的缺口。

第一方面,金融机构具有先天优势。金融机构与客户、投资者或者金融消费者交易时拥有绝对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这无疑是金融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此外,由于金融机构与生俱来的网络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的盛行,这就为金融机构借助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提供了便利。

第二方面,县域金融长期高度集中。根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经批准可以管辖一审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级。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很多经济欠发达的县域,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金融市场往往只有一到两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一旦发生针对金融垄断行为的诉讼,原告就能以金融市场过度集中为由来指控被告金融机构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方面,金融产品的区分度不足。我国金融产品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金融产品从设计到销售都是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由上至下的一条线模式运作。在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一旦客户、投资者或者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并以垄断为由诉至法院,出现类似于“挤兑”式的群体性大规模诉讼在所难免。

古往今来,“百业强,则金融强;金融兴,则百业兴”。在经济科学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并行不悖却又尚需时日方可完全对接的今天,如何有效避免金融反垄断诉讼潮乃是我国经济社会下一阶段改革开放必然面对的棘手难题。

长远看,除了应尽快在顶层研究设计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的金融竞争制度,实施金融竞争性监管,搭建适用于金融业的反垄断司法体系,培育良性的金融竞争生态以外,破题的另一个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始终牢固树立制度约束理念,运营中严格避免实施任何类型的垄断行为,不断开拓创新,在提供金融服务和销售金融产品时,不折不扣地将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价值观置于自身发展的首位。(文: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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