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五旬男尾随幼女欲不轨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捕《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8 2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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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景观灯厂家
9月11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中码头,一男子疑似对一名6岁女童实施不轨而引起众怒,也有人称其欲强奸女童未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昨(28)日通报了最新案情,称男子涉嫌猥亵儿童,已被龙马潭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9月11日23时许,许多泸州人微信朋友圈都被所谓的“小市偷娃儿”的消息刷屏,甚至有“割器官”等恐怖字眼,并配有大量群众围观的图片与视频。据知情者称,事发后,警方在院内抓获一名红衣男子。
而疑似被侵害女孩萌萌(化名)的父亲称,当日22:30左右,他发现该男子将自己的女儿按在床上,幸被及时发现。后嫌疑人逃窜到居民楼,被群众堵住门口,警方赶到将其抓获。事后,有人称男子想猥亵女孩,也有人称男子强奸未遂。对此,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回应称,该韩姓男子今年51岁,家住江阳区,目前暂住在小市,其行为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目前已被龙马潭区检察院依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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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记者 柯江红
(记者: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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