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市政府发布通告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卵穗荸荠
市政府发布通告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5月31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钦政通〔2004〕8号),从2004年6月1日起,我市禁止19种农药在农作物上使用,禁止2种农药在茶树、1种农药在甘蔗上使用。通告全文如下:
为了确保从源头上保证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包括各种异构体)及其混配制剂;禁止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禁止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三、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销售和在各类作物上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业、工商、公安、质监、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告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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