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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频繁被起诉如何化危为机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7 17:19:39 阅读: 来源:景观灯厂家

中国企业在美频繁被起诉 如何化危为机

10天过去了,美国律所集体起诉阿里巴巴的案件几乎没有任何进展。但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度并未就此降低,对起诉结果与背后动因的猜测还在继续。

2月10日,马云在参加证监会题为“互联网金融”的座谈会上主动提起了这场集体起诉:“我并不认为这是个坏事,通过打官司让大家更进一步地了解我们,这是一个很好的沟通。”除此之外,他也表态,阿里巴巴能在美国顺利地成功上市主要得益于企业的透明,而做一个需要融资的企业,透明是最基本的底线。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赴美上市,这类律所集体起诉的案例也越来越频繁。麦考林、兰亭集势、网秦、联想、世纪创联、巨人网络、聚美优品等众多中企均有过类似遭遇。

美国律所的集体起诉是特别“偏爱”中国企业吗?越来越频繁的集体诉讼背后的真正动力是什么?这是一场正义之战还是一场利益的博弈?

律所主动出击的动力

美国博锐律师事务所(BlankRomeLLP)上海代表处合伙人史雅堂(AdamSchorr)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美国律所团结起来起诉一家规模巨大的企业是很常见的事。这些律所不只是针对中国企业,对美国企业也一样。当该公司的股价骤降从而让股民遭遇重大损失时,这些律所就会试图确证,股民的损失是否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有关。

“参与集体起诉的律所是将自己置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展开起诉的,但它们作为律所,面临的利益诱惑不可忽视。”史雅堂称。

美国芝加哥自由咨询和管理服务公司(LibertyConsulting&ManagementServices,LLC)负责人约翰逊(EliR.Johnson)认为,对政府机构或个人而言,在美国有很多因证券欺诈之嫌起诉公司的机会。于是许多美国律所就将他们的业务重点放在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诉讼上。“当律所受到经济的驱动时,他们就会在维护证券行业诚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在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投资部主任沈彦炜看来,律师的动力无疑是声誉和律师费。

那么,在这类集体起诉中,参与的律所会收获多大的利益?

史雅堂表示:“大部分类似的集体起诉都会以私下协商的方式终结,因此基本的事实往往不可知。最终的协商也取决于该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以及原告所发现的事实依据。如果起诉的主张是真实的,那么协商的成本会更高。另一方面,如果主张没有事实支撑,那么协商就会温和一些,企业可能会同意向原告支付一笔‘滋扰费’(nuisancevalue)。”

约翰逊也称,在美国,很大比例的起诉案件在结果被宣布之前都已达成和解协议。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胜诉,为了避免起诉案对上市企业带来更严重的影响,多数企业都会选择以私下协商的方式了结,而协商的过程自然是一场不为公开的利益博弈。基于所掌握的事实依据,这种方式往往会让原告及其律师收获颇多。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起诉方没有任何风险。

美国博锐律师事务所亚洲事务主席甘秉衡(BarryGenkin)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据我们所知,部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涉及商业欺诈或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而部分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成为了经济衰弱或商业计划未能有效执行的受害者。有些上市企业是滥诉案的受害者。”因此,在美国,包括很多律所也会捍卫这些被集体诉讼公司的利益,而无辜的企业也可对这些制造滥诉的原告提出索赔制裁。

集体诉讼为什么“偏爱”中企?

2015年1月30日,美国罗宾斯·盖勒律师事务所以阿里巴巴涉嫌证券欺诈为由,正式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至今已有至少7家律所介入。

“在短时间内,阿里巴巴的股价出现了明显波动。股价从120美元跌到82.82美元,肯定会有不少投资者因此损失。”约翰逊称,因此美国律所以阿里巴巴部分操作受到中国监管部门的提醒警告却未及时告知投资者为由对其进行了起诉。

约翰逊认为,虽然现在预测结果还为时过早,但基于初步的文件和指控,阿里巴巴看起来有很多需要辩护的地方。“不管结果如何,应对这场集体起诉将会耗费阿里巴巴很大的金钱和精力。”

史雅堂认为,一些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确都面临财务或其他问题,这些企业也未能完全披露对投资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业务信息。

约翰逊提出,和中国相比,由于美国拥有大量,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美国进行商业交易更为困难这个事实并不奇怪。这些法律法规为美国经济提供了稳定、信任和可预见性,而要遵守,绝不轻易占便宜。因此,在美国找到富有经验和良好声誉的律师和会计师将会有助于中国投资者的美国投资。

甘秉衡表示,建议那些希望去美国上市的客户做好“过鱼缸中生活”的准备。“这有时候很难被中国企业接受,但任何上市的企业,尤其是企业董事会都必须秉持对企业信息透明公开的价值观,并要求管理执行者通过强势的披露制度、政策和程序以及内部管控和财务体系来遵循这一价值观。”即便如此也不能确保公司不会被起诉,但这样做可以为公司在被起诉时提供有力的辩护,同时能降低公司的赔偿责任。

沈彦炜对此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中企赴美上市的决定应当是企业家出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非PE为了退出而作出的抉择;第二,律师和会计师团队应当由企业家掌控,企业家在了解上市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充分了解自己和企业在不同监管环境下需要承担的义务;第三,要充分了解美国法律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整个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价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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